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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105号

马丽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05号罪犯马丽,男,1981年1月3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市,回族。现在临夏监狱服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以(2008)临州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枪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获积分259分,2014年度、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马丽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金瓶

审 判 员  马 斌

代理

审判员  尹冬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瑞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