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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1175号

尤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省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河省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尤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175号原告尤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尤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尤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宏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