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175号原告尤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尤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尤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宏远 搜索“”
尤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175号原告尤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尤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尤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宏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