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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4027号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4027号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彤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永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