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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皖0122民初字703号

张碧昌与王克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碧昌;王克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皖0122民初字703号

原告:张碧昌,女,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黄其胜,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碧昌与被告**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碧昌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碧昌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碧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碧昌负担。

审判员  尹中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