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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497号

张亚军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97号罪犯张亚军,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亚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2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27日、2012年3月26日、2014年9月10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亚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9.4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亚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亚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审判员  骆 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