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869号原告任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被告陈某。被告贾某。被告贾某。被告杨某。被告贾某。被告贾某。被告任某。被告朱某。被告朱某。被告贾某。被告贾某。被告贾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张某、陈某、贾某、贾某、杨某、贾某、贾某、任某、朱某、朱某、贾某、贾某、贾某、焦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增楼
审 判 员 任小硕
人民陪审员 金国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