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董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荣石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了执行款8080.00元并由法院转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4)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荣石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国 强
审判员 于 海 明
审判员 于 浩 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静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