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07-3号
原告:唐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冯志伟,职务:董事长。
被告:袁国兴,男,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唐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袁国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东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