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住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负责人:何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正红,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吴正红、陈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静银行存款232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