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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220号之一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江镇支行与陈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吴正红,陈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住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负责人:何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正红,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吴正红、陈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静银行存款232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