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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二初字第00101号

李青与梁俊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08-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青;梁俊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二初字第00101号

原告:李青,女,汉族,1989年6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朱文来,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郑智勇,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俊昌,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李青因与被告梁俊昌民事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李青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李青负担。

审 判 长  邵淑静

人民陪审员  马晓雪

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