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二初字第00101号
原告:李青,女,汉族,1989年6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朱文来,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郑智勇,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俊昌,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李青因与被告梁俊昌民事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李青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李青负担。
审 判 长 邵淑静
人民陪审员 马晓雪
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