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丙。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4号楼1单元2004号。法定代表人曹力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文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春祥,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凌某丙、马某某、凌某甲、凌某乙与被上诉人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杨某某、凌某丙、马某某、凌某甲、凌某乙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王东黎
审判员 朱长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