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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2780号

杨某某、凌某丙等与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凌某丙,马某某,凌某甲,凌某乙,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丙。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4号楼1单元2004号。法定代表人曹力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文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春祥,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凌某丙、马某某、凌某甲、凌某乙与被上诉人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杨某某、凌某丙、马某某、凌某甲、凌某乙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王东黎

审判员  朱长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