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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99号

徐开兴与孙国卫、孙国山、鹿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开兴,孙国卫,孙国山,鹿德林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99号申请执行人徐开兴,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国卫,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国山,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鹿德林,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开兴与被执行人孙国卫、孙国山、鹿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已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小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