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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84号

屈顺成诉魏玉军、崔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屈顺成,魏玉军,崔文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84号原告屈顺成,男。被告魏玉军,男。被告崔文静,女。

原告屈顺成诉被告魏玉军、被告崔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屈顺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玉军、被告崔文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屈顺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顺成撤回对被告魏玉军、被告崔文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屈顺成负担。

审 判 员 李 娟

代理

审判员 郭 阳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