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姜丽芳、钱利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22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