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56号-1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台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台焕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台焕军的银行存款3933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訾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