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058号原告周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吕淑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