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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802号

苏炳武与寿光市广德工贸有限公司、寿光市光正包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炳武;寿光市广德工贸有限公司;寿光市光正包装有限公司;张天才;张宝岗;高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商初字第2802号

原告:苏炳武,男,196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代理人:王伯祥,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海波,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广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业园。

被告:寿光市光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办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4566822-4。

法定代表人:杨乐友,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守东,寿光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天才,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晨鸣工业园。

被告:张宝岗,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晨鸣工业园。

被告:高梅,女,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晨鸣工业园。 原告苏炳武诉被告寿光市广德工贸有限公司、寿光市光正包装有限公司、张天才、张宝岗、高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炳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炳武负担。

审判员  李荣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