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民初1346号

王廷荣与高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廷荣,高怀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346号原告王廷荣被告高怀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荣与被告高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廷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廷荣负担。

审判员  李振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士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