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1588号
申请执行人:李园婷,女,汉族,1989年1月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黄庭惠,女,汉族,1970年2月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黄庭惠于2015年11月7日前偿还申请人李园婷人民币4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执行人黄庭惠负担。因被执行人黄庭惠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园婷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案件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庭惠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15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莫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