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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821号

王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82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生,住宜阳县。被告万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运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