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474号申请执行人赵茹。申请执行人张涛。申请执行人李新娟。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和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和迪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花乃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茹、张涛、李新娟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和迪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和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和迪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和迪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宗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