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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民初714号

原告陈凤文诉被告杜建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71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被告:杜某某,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瑞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