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民初2744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怀,张宁珍,李兴买,董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74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郝建军,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春怀,男,194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宁珍,女,194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兴买,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董鹏,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怀、张宁珍、李兴买、董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宋塬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秀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