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616号
原告:韦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闵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俊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静 搜索“”
韦某某与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616号
原告:韦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闵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俊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