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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616号

韦某某与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某,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616号

原告:韦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闵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俊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