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双,该××经理。被执行人刘敬铎。被执行人肖艳革。被执行人闫振明。本院在执行邢台县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刘敬铎、肖艳革、闫振明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邢台县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树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培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