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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297-1号

唐曙与马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曙,马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唐曙,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马飞,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唐曙与被执行人马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曙因马飞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飞经本院通知至今未履行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飞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