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特15号
申请人:侯多华。
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安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建始县茅田乡。
法定代表人:李显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元彬,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恩施自治州建始安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多华因工伤保险待遇一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龙克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安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多华因工伤保险待遇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经建始县茅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双方对侯多华的工伤无异议;
二、申请人双方均同意参照工伤九级的赔偿标准由恩施自治州建始安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侯多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1000.00元,定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
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自愿放弃仲裁和诉讼等与上述纠纷相关的其他民事权益,本协议为双方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的最终协议,侯多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补偿,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生活及经营活动;
四、本协议签订后即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无未尽事宜;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并由茅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公章后产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龙克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