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705号
申请执行人:赵存德,男。
被执行人:杨轲,男。赵存德与杨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存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双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