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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张英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英,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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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张英。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鄂0804执191-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武汉武青支行账号为421866154018010005616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案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武汉武青支行账号为421866154018010005616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高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艾宏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