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508号
原告:赵国凤,女,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孔令民,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华为,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省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凤与被告管华为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凤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赵国凤负担。
审判员 黄海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