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29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继承,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2013年4月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继承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6)京01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继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潘继承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继承表示服从原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继承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继承撤回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洪波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慧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