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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920号

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明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通明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920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男,1966年3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66********,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南通明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丁国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组织机构代码13858727-0.法定代表人费建明,董事会主席。被执行人费建明。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明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明追偿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安商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401275.4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南通明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3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