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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171号

文玉华与李永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玉华,李永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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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文玉华,女,汉族,生于1939年12月21日,住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执行人李永财,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0日,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文玉华与李永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财下落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文玉华申请执行李永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14376.0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文玉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金权

审判员 吉 小 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 文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