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01号
原告:孟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振建
审 判 员 孙宏伟
人民陪审员 吴学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茜
孟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01号
原告:孟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振建
审 判 员 孙宏伟
人民陪审员 吴学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