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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901号

孟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01号

原告:孟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振建

审 判 员  孙宏伟

人民陪审员  吴学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