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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57号

赵德云与夏茂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德云,夏茂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赵德云,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夏茂明,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夏茂明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夏茂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