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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652-1号

望江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檀生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望江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檀生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652-1号申请执行人望江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鹤庄村翠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傅宝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檀生犬。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望江县人民法院(2015)望执字第006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檀生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的银行存款580000元。现被执行人檀生犬已经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檀生犬的银行存款5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响应

审判员  齐文生

审判员  章春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