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执252号

王瑞华、马永明等与山东卧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瑞华,马永明,刘万风,马永堂,马长军,山东卧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25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华。申请执行人马永明。申请执行人刘万风。申请执行人马永堂。申请执行人马长军。被执行人山东卧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王梨花庄子村。法定代表人侯国华,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瑞华、马永明、刘万凤、马永堂、马长军与被执行人山东卧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第33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福

审判员  邓洪军

审判员  高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长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