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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字第437号

姜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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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437号罪犯姜奎,男,生于1983年1月28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系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姜奎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姜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芝毅

审判员  魏福海

审判员  陈晓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