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3922号

高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922号原告高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潘某某,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文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曲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