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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43号

原告刘娜、张桂芬与被告东北油气分公司、前高家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刘娜,张桂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前高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43号

原告:刘娜。

原告:张桂芬,系刘娜之母。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景宝,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扬威,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冰,分公司法律科科长。

被告: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前高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成国,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曲广军。

原告刘娜、张桂芬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油气分公司)、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前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高家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娜、张桂芬撤回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另222.5元退回原告刘娜、张桂芬。

审 判 长  宁 达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利

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速 录 员  历金峰

书 记 员  逄格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