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咸立梅。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立梅与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进入评估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赵永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