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2341号
原告:林帅,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汪河路店,现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林成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帅诉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汪河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