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荣。
委托代理人:房爱静,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坤蒲。
委托代理人:房爱静,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强。
委托代理人:张宝峰,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其强。
委托代理人:张宝峰,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桂荣、李坤蒲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强、牟其强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王桂荣、李坤蒲。
审 判 长 袁连喜
审 判 员 赵立英
代理
审判员 宋珊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