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民终686号

王桂荣、李坤蒲与王志强、牟其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王桂荣,李坤蒲,王志强,牟其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荣。

委托代理人:房爱静,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坤蒲。

委托代理人:房爱静,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强。

委托代理人:张宝峰,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其强。

委托代理人:张宝峰,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桂荣、李坤蒲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强、牟其强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王桂荣、李坤蒲。

审 判 长  袁连喜

审 判 员  赵立英

代理

审判员  宋珊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