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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370号

李亭与李延忠、李延申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延忠,李亭,李延申,卢胜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忠。

委托代理人:高荣会,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亭。

委托代理人:李绍鲁。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胜学(卢盛学)。

上诉人李延忠因与被上诉人李亭、李延申、卢胜学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85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李延忠。

审 判 长  赵立英

代理

审判员  刘宝长

代理

审判员  李 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