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忠。
委托代理人:高荣会,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亭。
委托代理人:李绍鲁。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胜学(卢盛学)。
上诉人李延忠因与被上诉人李亭、李延申、卢胜学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85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李延忠。
审 判 长 赵立英
代理
审判员 刘宝长
代理
审判员 李 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