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199号
申请人:张克明
被执行人:寿光市孙家集街道丁家庄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张克明申请执行寿光市孙家集街道丁家庄村民委员会买卖电器材料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寿胡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8)寿胡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树立执行员 黄 振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