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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284号

李根旺、陈素青与吴文龙、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根旺,陈素青,吴文龙,蒋晓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284号

原告:李根旺。

原告:陈素青。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钱磊,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龙。

被告:蒋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旺、陈素青诉被告吴文龙、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根旺、陈素青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根旺、陈素青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旺、陈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根旺、陈素青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邱霜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