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366-1号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路支行。被申请人陈飞。被申请人董学金。被申请人郑金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330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陈飞、董学金、郑金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学金名下有一套房屋,详细信息:房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广场西路1号长安新都市百富星座1幢00142号,房产证号41-25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董学金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广场西路1号长安新都市百富星座1幢00142号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董学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董学金不得变动被查封财产的产权、产籍手续,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