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973-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涛。被执行人李贵斌。被执行人曲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贵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鲁x**号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予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产转移。不迟于查封期限界满前10日,由申请人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