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二初字第02583号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友敏、时元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友敏,时元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583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十铺支行行长。

被告:杨友敏,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时元锋,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友敏、时元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

人民陪审员  杜静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子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