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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2267号

邓青华与贾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青华;贾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2267号申请执行人邓青华,女,1976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贾云,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692号邓青华与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除依法对被执行人贾云与他人共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弄40号8室予以查封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贾云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青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贾云与他人共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弄40号8室涉及案外人利益暂无法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692号判决主文内容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健

审 判 员  杨现正

代理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